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63025号“洞藏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32号
申请人: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志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3025号“洞藏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洞藏柔”的整体含义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产品储存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以来的持续使用与推广、宣传,已获得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洞藏”是一种贮存方式,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烧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贮存方式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