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15536号“P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15536号“P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35号

       

      申请人:深圳市品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5536号“P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1049号“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35617号“竡科 PARCORE PC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76918号“派克诗 PARKERSI 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巨大,且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地址截图;系列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磁阀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字母“PC”,且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