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44897号“赣南优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37号
申请人:赣州市山哈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纳百川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4897号“赣南优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4101号“赣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05609号“赣南茶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09521号“赣南黄桃 GAN NAN HUANG T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未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情况;头条店铺协议、扶贫商城协议及店铺首页等。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9月13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二被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的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引证商标三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赣南优鲜”与引证商标三的汉字部分“赣南黄桃”均含文字“赣南”,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