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65874号“一汽红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14号
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65874号“一汽红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2141号、第772460号商标、第11405828号商标、第360714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有其他与本案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年度报告、系列商标列表、驰名商标材料、搜索截图、资讯列表等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汉字“红旗”,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康复中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美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护理;美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