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461260号“创世老兵 中国梦•老兵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44号
申请人:沈从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61260号“创世老兵 中国梦•老兵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经使用已受消费者认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38708号“创世神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视频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中国梦 老兵情 创世老兵”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传授技术(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中国梦 老兵情 创世老兵”及图形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