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9508775号“米乐菲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27号
申请人:广州千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08775号“米乐菲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45604号“米菲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显著性更加突出。其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张书建
梁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