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91250号“XENI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91250号“XENI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22号

       

      申请人:仙尼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1250号“XENI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72946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