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12856号“慕闲小筑MU XIAN XIAO Z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12856号“慕闲小筑MU XIAN XIAO

    Z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82号

       

      申请人:太原大赢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2856号“慕闲小筑MU XIAN XIAO Z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767432号“慕兰小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