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83455号“XIAOC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94号
申请人:熊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软云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3455号“XIAO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88831号“小i机器人xiao-i 及图”商标、第35402169号“小i机器人xiao-i 及图”商标、第35402172号“xiao-i 及图”商标、第8911272号“XIAOMI”商标、第10272726号“XIAOMI”商标、第10979500号“XIAOMI”商标、第12861492号“XIAOMI”商标、第15380189号“XIAOXI”商标、第15755622号“xiaobiI”商标、第18396265号“XIAOMI”商标、第27966782号“XIAOMI”商标、第29879909号“xiaoai”商标、第34168625号“Xiaoji”商标、第36406360号“XIAO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整体外观、呼叫读音、含义上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且注册成功的商标信息,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效力待定。引证商标是十三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XIAOCI”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十、十一文字“XIAOMI”、引证商标八文字“XIAOXI”、引证商标九文字“xiaobiI”、引证商标十二文字“xiaoai”、引证商标十四文字“XIAOCHI”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二、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二、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