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65148号“御可贡茶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6765148号“御可贡茶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88号

       

      申请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65148号“御可贡茶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其与驳回引证的第16164072号“茶贡可御”商标、第13087195号“御可 贡茶 及图”商标、第16274473号“御可贡茶 御可贡茶·世界好茶 GONG CHA 及图”商标、第20038805号“贡茶御可 及图”商标、第13350309号“御可 贡茶 御可贡茶 世界好茶GONG CHA 及图”商标、第15275211号“御可皇茶”商标、第16164197号“御可贡茶 御可的贡茶·世界的好茶 YUKE GONG CHA”商标、第17872692号“御可皇茶 YUKE EMPEROR TEA”商标、第17151001号“御可”商标、第16172996号“贡茶 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及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94112号“贡茶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所有人已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