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99537号“小猪未来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99537号“小猪未来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82号

       

      申请人:猪猪顺(深圳)互联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99537号“小猪未来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68399号“小宝未来”商标、第19438634号“小小未来”商标、第31866648号“小兵未来”商标、第333298558号“小问未来”商标、第16098887号“小未来 LITTLE FUTURE 及图”商标、第37952810A
    号“小枫未来 XIAOFENG FUTURE 及图”商标、第37952810号“小枫未来 XIAOFENG FUTURE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