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52555号“黛黛佳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52555号“黛黛佳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80号

       

      申请人:黛妮(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52555号“黛黛佳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56851号“黛莱佳人”商标、第21902750号“黛尔佳人 DAIERJIA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黛黛佳人”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黛莱佳人”、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黛尔佳人”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张贴广告;职业介绍;复印服务;会计;寻找赞助;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评估;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职业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