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78510号“鲸会务 Whale Meeti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78510号“鲸会务 Whale Meeting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66号

       

      申请人:大连市世纪鲲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8510号“鲸会务 Whale Meeting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4363号“鲸音乐 ORCA DIGITAL 及图”商标、第14330288号“鲸鲸”商标、第32616881号“WHALE CH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引证商标之间的共存证明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介绍、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鲸会务”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鲸音乐”、引证商标二文字“鲸鲸”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声音、图片和数据信号传送;提供即时信息传送服务;声音、视频和信息传送;为社交网络提供在线聊天室;电子指令传送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通过电信网络进行数据库中存储数据的电子交换;提供在线论坛;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