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49421号“锂 LITH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49421号“锂 LITHIU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42号

       

      申请人:深圳威力斯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49421号“锂 LITH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05769号商标、第26958619A号商标、第20563532号商标、第172987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