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00730号“来探NEXT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45号
申请人:凯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0730号“来探NEXT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86844号“来探探”商标、第24497012号“NEXTEV”商标、第16407624A号“NEXTEV”商标、第27254449号“Next Gen”商标、第33326926号“NEXTN”商标、第28221812号“NextGen”商标、第3751225号“NEXGEN”商标、第13265383号图形商标、第9879441号“群策·自动化及图”商标、第14189386号“HAICHUANZHIYE及图”商标、第32769510号图形商标、第20349939号“NETT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五处于异议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介绍、百度搜索信息、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信息、各引证商标信息、相关裁定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公告牌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操作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发光标志、灯箱、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公告牌、笔记本电脑、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来探”与引证商标一“来探探”,在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NEXTEN”与引证商标二、三“NEXTEV”、引证商标四、六“Next Gen”、引证商标五“NEXTN”、引证商标七“NEXGEN”、引证商标十二“NETTEN”,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