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75226号“游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8275226号“游侠”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1869号重审第00000029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极星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想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31869号《关于第8275226号“游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8209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准予其撤回上诉,并裁定我局按原判决执行。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8209号判决中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全地形车;小型敞蓬机动车(适用于各类地形)”商品上进行过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销售网站页面、媒体报道等,显示有2013年10月阿拉善英雄会有关北极星游侠车型的报道《畅游沙地 试驾北极星RZR游侠剃刀XP1000》,内有“RZR XP1000”及“剃刀1000”等表述;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5月4日期间,相关媒体报道亦涉及“RANGER(游侠)”及“北极星RangerRZRXP900游侠剃刀锋锐版”等。上述证据处于指定期间,属于证明复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证据。2013年5月份微博内容、2018年车型介绍、2017年至2018年海关进口货物报关等证据虽未在指定期间,但亦可在整体上体现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具有持续性。北极星全地形车行业报道、产品目录以及申请人庭后提交的经销协议和销售发票等证据,可进一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商标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商标权人对商标进行使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全地形车;小型敞蓬机动车(适用于各类地形)”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地形车;小型敞蓬机动车(适用于各类地形)”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