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51444号“西伯利亚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52号
申请人:塔季扬娜•戈罗霍夫斯卡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1444号“西伯利亚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根据注册第1084511号“SIBERIAN HEALTH”商标、国际注册第1433706号“SIBERIAN WELLNESS”商标、第9628503号“西伯利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读音、字形、含义上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信息、关联公司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与本案申请人塔季扬娜•戈罗霍夫斯卡亚具有关联公司关系,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西伯利亚健康”与引证商标三文字“西伯利亚”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制柠檬水用糖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饮料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制柠檬水用糖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