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57524号“通环医疗Genertec Univers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57524号“通环医疗Genertec

    Univers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267号

       

      申请人: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7524号“通环医疗Genertec Univers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775847号图形商标、第30504420号“环通”商标、第5943806号“环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具有类似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其他相关证据 。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床试验”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临床试验”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通环”与引证商标二、三“环通”文字构成相同,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临床试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