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51218号“名渔食品 MY OCEAN 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551218号“名渔食品 MY OCEAN FOO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39号

       

      申请人:汕头粤兴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51218号“名渔食品 MY OCEAN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蔬菜罐头;水产罐头;脱水菜”三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从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522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发生任何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46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进行续展已到期,现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蔬菜罐头;水产罐头;脱水菜”三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多刺龙虾(非活)”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在“多刺龙虾(非活)”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蔬菜罐头;水产罐头;脱水菜”三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刺龙虾(非活)”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