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15996号“兔小唐SugarBun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117号
申请人:派文国际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5996号“兔小唐SugarBun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6819号、第4566840号、第4566841号“sugarbunni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兔小唐”商标已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撤销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SugarBunny”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主要认读部分“sugarbunnie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无其他特定含义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蜂蜜、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