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43262号“三度操盘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43262号“三度操盘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50号

       

      申请人:成都三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3262号“三度操盘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7438号“三度”商标、第36527664号“三度”商标、第36533933号“三度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上的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举证与本案情形类似且已成功注册在类似群组上商标信息,其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恳请秉持一致的的审查标准,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的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9)第W029495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7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注册审查公告阶段,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三度操盘教育”与引证商标二文字“三度”、引证商标三文字“三度书院”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函授课程;教育;教学;培训;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别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