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16044号“兔小唐SugarBun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113号
申请人:派文国际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6044号“兔小唐SugarBun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19074号“sugarbunnies及图”商标、第363059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兔小唐”商标已注册。引证商标二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SugarBunny”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sugarbunnie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无其他特定含义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