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50118号“燃炙屋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50118号“燃炙屋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49号

       

      申请人:北京一然天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0118号“燃炙屋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8714号“然亭序 及图”商标、第17484488号“然鮨寿司 Thezen 及图”商标、第17484490号“然鮨食堂 Thezen 及图”商标、第37320555号“然 初心不忘 RAN 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上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在商品上的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燃炙屋”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然亭序”、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然鮨寿司”、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然鮨食堂”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