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68185号“HALLEY KNIGHT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68185号“HALLEY KNIGHT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48号

       

      申请人:青岛匹爵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8185号“HALLEY KNIGH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广泛使用及宣传,已经被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HALLEY KNIGHT”,其中“KNIGHT”有“武士”的含义,用作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