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31964号“英伦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65号
申请人:英伦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1964号“英伦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5047号“英伦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一旦引证商标被撤销,将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在服装、婴儿全套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英伦熊”与引证商标“英伦熊”,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