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096187号“SUNING
G-SERVICE苏宁银河物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121号
申请人: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6187号“SUNING G-SERVICE苏宁银河物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0045号、第4823165号、第24469486号、第14199931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
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6617号、第18657140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