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23088号“峯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23088号“峯厨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65号

       

      申请人:全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3088号“峯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的第10664354号“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