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563888号“KANEDA 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69号
申请人:金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3888号“KANEDA 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8324号“K及图”商标、第5886919号“KAPRO K及图”商标、第G1112969号“K及图”商标、第3312914号“LH-MX K及图”商标、第10491162号“强坤安防 QIANGKUN SECURITY K及图”商标、第12类商品上的第G1282673号“K及图”商标、第9类商品上的第G1282673号“K及图”商标、第5768664号“K bd及图”商标、第12544816号“KIOSKED K及图”商标、第32365806号“酷狗音乐K及图”商标、第1787702号“铭刻K及图”商标、第32868963号“酷狗音乐 就是歌多 K及图”商标、第28973906号“K及图”商标、第32345270号“KUGOU K及图”商标、第14480282号“kand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KANEDA”与引证商标十五显著认读字母“kanda”,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