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40253号“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40253号“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57号

       

      申请人:安渡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0253号“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06259号“A”商标、第11678619号“A及图”商标、第13750627号“爱迪眼科 AIDI EYE HOSPITAL及图”商标、第5694530号“一尊实业 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正处于宽展期内。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以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所指事物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前述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另,无论引证商标四是否申请续展,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