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82632号“久恒集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92号
申请人:郑州久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2632号“久恒集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3903号“恒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化学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由于中国公众有从右向左认读汉字的习惯,则引证商标“恒久”也可被认读为“久恒”,完整包含于申请商标“久恒集采”,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认为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