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11639号“CHIPQUI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40号
申请人:概念生活解决方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1639号“CHIPQUI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81658号“CHIPQU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作为“CHIP QUIK”品牌的在先权利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CHIP QUIK”商标作为申请人企业的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经营与推广,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在中国消费市场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网络推广、销售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助焊剂、焊接用化学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助焊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拉丁字母组合“CHIPQUIK”,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