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37758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937758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易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775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324号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及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真实有效的使用。据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提供广告服务的合同、发票及实例照片;2、《康尼机电》及公示情况;3、申请人2016-2018年年报公示截图、链接及年报节选;4、《城市轨道车辆客室侧门》节选;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6、申请人提供“出口服务”的合同、发票及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7、申请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供“人员招收”服务的截图;8、申请人通过招聘网站提供“人员招收”服务的合同、截图;9、申请人为他人进行“人员招收”的宣传单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这些证据与复审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证据相同,以复印件形式提交。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我局于2012年5月7日核准其注册。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宣传。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未体现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广告等复审服务;证据3、4、5不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6未体现申请人向他人提供进出口服务等复审服务;证据8、9未体现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人员招收等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张悦
    郑婷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