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095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16号
申请人:宁波市素满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09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98931号“小楼莲花及图”商标、第9071080号“儒兰RUL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审计报告、所获证书等相关材料;
2、申请商标的设计内涵及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瓶装饮用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