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30935号“壹证通 ONE IDENTITY EXPRESS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30935号“壹证通 ONE IDENTITY

    EXPRESS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39号

       

      申请人:南京壹证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30935号“壹证通 ONE IDENTITY EXPRES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58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