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26340号“优居美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92号
申请人:深圳优居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6340号“优居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2996号“优居管家 DEE YOUGEE 及图”商标、第36019691号“优居美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优居美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优居管家”、引证商标二文字“优居美伦”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融资租赁;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担保”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担保;不动产评估”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