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70344号“南西教育 NX Education NX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70344号“南西教育 NX Education NX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86号

       

      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南西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0344号“南西教育 NX Education NX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2616号“南西定制 及图”商标、第1779733号“西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南西教育”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南西定制”、引证商标二文字“西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教学;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