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850号“NOMADS A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55号
申请人:NOMADS AUDIO APS
委托代理人:北京宇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7850号“NOMADS 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31290号“NOMAD”商标、第13417871号“NOMAD”商标、第21805272号“NOMAD TECHNOLOGY LAB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相关介绍资料、“Audio”释义、在先案列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NOMADS”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显著识别文字“NOMAD”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