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68561号“御法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68561号“御法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80号

       

      申请人:深圳必要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8561号“御法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申请商标“御法库”中“法库”两个字本身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并且“法库”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经与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御法库”中含有“法库”,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但书规定所涉及之情形。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