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28893号“宝能物流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28893号“宝能物流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66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8893号“宝能物流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1548号“宝能MAGICGEM”商标、第16069132号“宝能”商标、第8266174号“容邦RB”商标、第12260956号“BOBBEAUTYOF BEAYTY B”商标、第28742461号“博悦B”商标、第36679265号“宝能”商标、第25870927号“B”商标、第28747173号“博悦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审计报告、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香料;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工业用香料;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空气芳香剂”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香料;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空气芳香剂”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