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131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131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107号

       

      申请人:长沙市华比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3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