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92405号“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07号
申请人:杭州润恒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92405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92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及图”与引证商标中“R及图”相比较,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电开关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