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222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222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58号

       

      申请人: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软翰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222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市场需要构思设计,有其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并已在行业内和消费者中获得较高知名度,未对市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损害他人的任何在先权益。二、申请商标与第26322396号“兴寓沁程XingYuQinCheng及图”商标、第32014205号图形商标、第14498599号“韦美创域及图”商标、第30275243A号图形商标、第6191046号图形商标、第38518452号图形商标、第740716号图形商标、第21325388号“曼希及图”商标、第3259834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商标申请清单、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九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九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八图形部分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四、五、七、九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九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