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73389号“租屏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73389号“租屏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79号

       

      申请人:厦门民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3389号“租屏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三、经查,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网络搜索结果截图、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详情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租屏宝”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