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98857号“云氏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34号
申请人:族脉传承(福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8857号“云氏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4171号“云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待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设计、相关合同、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云氏界”与引证商标“云世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