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46117号“Bella&Brava贝拉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184号
申请人:阿尔发生物食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6117号“Bella&Brava贝拉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40885号“贝拉美妍”商标、第9446616号“贝拉美达”商标、第8726390号“贝拉美 BELAMEI”商标、第9446596号“贝拉美维”商标、第28472627号“贝拉医美”商标、第5424466号“贝拉美可BELLEMAKER”商标、第5424469号“贝拉美可;BELLEMAK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未续展。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文部分“贝拉美”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面包、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饼干、医用营养品、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2类商品和第43类服务上,鉴于六、七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和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