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9389号“REW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30号
申请人:赢创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9389号“REW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25187号“瑞渥RE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的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产品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订购服务;替第三方提供订货服务;计算机化在线订购服务”等服务不属于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接受范围,不能作为指定服务项目申请商标保护,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