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55476号“安拓ANT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55476号“安拓ANTU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68号

       

      申请人:浙江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大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5476号“安拓ANT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借烈士之名,为搭便车、扩大知名度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8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明显晚于申请人原有获得商标专用权的第1289492号商标等。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合理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火车车箱挂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文字“安拓”为我国烈士姓名,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12类叉车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