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97900号“农之娇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97900号“农之娇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06号

       

      申请人:湛江市农之娇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7900号“农之娇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6229号商标、第13996103号商标、第11175159号商标、第208667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不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