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971883号“chunl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4971883号“chunla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大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贾世哲

      申请人因第14971883号“chunl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83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向公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网络搜索信息;
      2、申请人官网中关于文化活动的相关介绍;
      3、360百科对“春莱虹瀚,云南随想”的相关介绍;
      4、主流媒体对“春莱虹瀚,云南随想”的报道;
      5、申请人官网中推广大益茶的相关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材料,证据与上述所列证据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第168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云南大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教育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形成在指定期间,且并非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故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教育、培训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两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