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85810号“农夫乡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785810号“农夫乡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81号

       

      申请人:陕西农夫乡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5810号“农夫乡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62171号“农夫乡情NONGFUXIANG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27971号“农夫有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如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农夫乡约”及图形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农夫乡约”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农夫乡情”前三个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树木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6月15日